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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红柿是生果仍是蔬菜?你肯定会毫不犹豫地答复:“这样的一个问题很简单,西红柿当然是蔬菜了!”但是在一百多年前,西红柿到底是生果仍是蔬菜,仍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直至1893年的尼克斯诉赫登案审判完毕,它的身份才有了结论。
在十九世纪九十年代曾经,美国人还不知道西红柿为何物。1893年,约翰•尼克斯等商人从国外贩运来一批西红柿,预备在美国的商场里出售。但是他们在将西红柿运到美国纽约港口,预备入关时,却遇到了一个问题。依照美国1883年《麦金莱关税法》的规则,进口蔬菜需求交纳10%的关税,而进口生果不需求交纳关税。
商人不想为西红柿交纳高额的关税,便向税务官赫登提出,西红柿归于生果,不需求上税。但是,赫登认为西红柿归于蔬菜,并依据其时的关税法向商人强行征收了税款。
后来,三位商人作为原告,将税务官赫登告上美国最高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其被强行征收的税款。主审本案的官格雷发现本案的争辩焦点在于,西红柿应当被归类为生果仍是蔬菜。其时的美国税法里,没有关于西红柿是生果仍是蔬菜的相关规则。美国历史上,也没有这方面的判例以供征引。
在庭审争辩中,原告认为,西红柿有丰厚的果汁,这是一般蔬菜所不具备的,它还能够生食,同一般蔬菜也不相同,并且西红柿的形状及色泽也都归于生果领域。被告赫登认为,西红柿是蔬菜,由于它要进入厨房,通过烹制,才干成为一道色香味齐全的好菜。
在听取了两边的定见后,最高法院整体官共同支撑被告方。他们都认为,从植物学视点而言,西红柿是果实,但是在日常习气中,人们把它当作蔬菜。就像黄瓜、大豆和豌豆相同,西红柿是一种蔓生的果实,不管是买主仍是卖主,人们都会把它和栽培在菜园中的马铃薯、胡萝卜和芹菜等相同,作为蔬菜来食用。不管生吃仍是熟食,它同生果仍是不相同的。
美国最高法院终究裁决,《麦金莱关税法》所指的“蔬菜”应选用其日常意义而不是植物学意义,依据西红柿的烹调办法和盛行观念,它应当被视作蔬菜。因而,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从那以后,西红柿就领到了正式身份证,以蔬菜的身份被规则在美国的法令中,完毕了在生果与蔬菜间的“流浪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