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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关乎国家的粮食安全和长远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种子事业经历了从群众化选育推广到专业化改良普及再到产业化发展转型及现代化高水平发展的历史进程,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实际的种业发展之路,经历了“户户留种”“四自一辅”“四化一供”、种业产业化发展及种业现代化发展五个阶段。70多年来,我国种子事业发展之路积累了丰富经验:坚持党的领导,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科学技术创新,实施“藏粮于技”战略;完善法律和法规,提供种业发展制度保障;坚持多元主体,实现多种途径协同推进。
种子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关乎国家的粮食安全和长远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种子事业(以下简称种业)在党和政府的格外的重视及直接指导下取得了重大成就,截至2020年12月,我国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96%以上,自主选育品种面积占比超过95%,为我国粮食连年丰收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提供了关键支撑。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种业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还有待加强,一些领域“卡脖子”问题任旧存在。为确保中国人的饭碗主要装中国粮,十八大以来,习多次就种子问题做出指示,强调“要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202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白准确地提出要“打好种业翻身仗”。这些指示和文件为我国种业发展指明了根本方向。目前,学术界围绕种业发展已经在种业科学技术创新、种业发展与粮食安全、种业制度改革等方面涌现出不少研究成果,但鲜见从历史层面全面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种业发展的成果,鉴于此,本文拟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种业发展的历史进程进行梳理,总结种业发展的经验与启示,这不仅仅具备深化新中国史研究的学术价值,而且对于打赢“种业翻身仗”具有宝贵的现实意义。
我国自古以来以农立国,先民在长达数千年的农业生产实践中选育了无数适应本地栽培条件的优良品种,积累了丰富的选种经验。早在北魏年间,贾思勰所著《齐民要术》就记录了优良的选种方法:“粟、黍、穄、粱、秫,常岁岁别收,选好穗纯色者,劁刈高悬之。至春治取,别种,以拟明年种子”。但直到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的良种普及和推广工作仍极为缓慢,1949年全国良种推广面积仅为66.73万公顷,仅占当时农作物种植培养面积的万分之六左右。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种业的发展迎来了光明前景。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伊始,就迅速组建起种子管理专职机构,在农业部粮食生产司和工业原料司分别设立种子处和棉作处,负责粮、棉、油料等农作物的种子管理工作,并明确把普及良种作为重要增产措施。
此后不久,为解决良种来源问题,农业部于1950年2月颁布《五年良种普及计划草案》,提出“广泛发动群众进行选种工作,以县为单位评选优良品种”的具体方针,要求“一面发动群众比庄稼,比收成,掀起选种运动热潮,交流技术经验。一面组织技术干部及劳动英雄,进行品种检定,并采集标本”,以评选全县优良品种。该计划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份种业规划,不仅提出了群众性的选种方法,还划定了良种普及路线图和时间线,奠定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种子工作的整体基调。在党和政府的号召下,广大农民积极做出响应,至1957年“一五”计划完成,全国农村出现了“家家种田,户户留种”的良种选育运动。为保证良种普及计划的顺利实施,中央政府各部门开展了如下工作:
《五年良种普及计划草案》要求各省成立种子公司,掌握良种繁殖推广工作情况,强调种子公司应“以经营和管理优良品种达到良种普及和提高生产为目的”,任务包括良种推广、种子检测和调配品种等。以此为依据,各省区普遍成立了种子公司,如华东农林部、山东、浙江、福建、陕西、宁夏等地分别成立种子公司,苏南、苏北等地还成立了种子分公司。因为良种推广工作既是一项政治任务,也是一项专业方面技术工作,种子公司兼具行政和技术两种性质,所以,由此形成了种子管理机构行政和技术二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我国从1953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粮食供求矛盾较为突出。对此,中央于同年10月16日下发《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根据决议精神,中央人民政府将种子的购、销、调配业务划归粮食(供销)部门,撤销各地种子公司。种子公司的撤销对各地的良种繁育推广工作带来一定负面影响,降低了农业增产的效度。如水稻亩产在连续增长到1953年的168公斤后又下降到1954年的165公斤。因此,在农业合作化的高潮中,为提前和超额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中的农业发展目标,国务院于1956年3月发布了《关于春耕生产的指示》,要求各省、县农业部门依据当地情况分别限期建立和健全种子机构,并在县以下选择重点,迅速建立经营良种的种子站,加强种子管理和良种推广的工作。据此,农业部把粮食生产司和工业原料司的种子业务与宣传总局的示范繁殖农场业务进行合并,成立种子管理局,各省、专区、县农业部门也相继成立种子局(处)、种子站(股、组)。至此,我国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种子工作管理网。
1950年8月,农业部召开全国种子会议,讨论开展群众性选种活动和建立良种繁育体系。农作物优良品种由农业部门预约繁殖、预约收购,省、区之间适当调配,农民以粮换种或以种子顶交公粮。此后,至1957年,农业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多个与种子工作相关的制度规章,如《关于农作物种子调剂必须建立责任制度的通知》《关于良种顶交公粮的联合指示》《粮食作物良种普及实施方案》《做好棉花的群众选种自留种和良种保种工作的联合通知》等。这些文件涉及良种选育、种子调剂、保种留种、种子贮备等多方面内容,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良种繁育推广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保障了良种繁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发动大规模的群众留种选育运动是解决新中国成立初期种源问题的重要方法之一,但由于当时农业生产水平低,农业技术比较落后,采用的大都是农家品种,绝大多数都是种粮不分、以粮代种,因此,引进国外良种可迅速解决良种缺乏问题。例如,1950年4月,农业部引进了美国斯字棉5A、斯字棉2B、岱字棉15、柯字棉100等棉花新品种在长江中下游、黄淮地区试种。又如,1956年3月,农业部从苏联、匈牙利、波兰引进了夫尼姆克6540、依列基等油葵品种在全国各地试种。国外良种的引进对丰富我国种质资源、提高农作物单产发挥了不可或缺的及其重要的作用。但一国的粮食生产和良种培育只有坚持独立自主才能有效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此,我国积极支持农业科学家自主培育良种。例如,1953年12月,河南农学院副院长吴绍骙利用75个杂交二代种混合配制而成的“混选1号”玉米综合种开始在生产上示范。经过群众选育、引进吸收和科研培育,到1957年我国共选育新品种555个。与此同时,为更好地推广良种繁育工作,我国先后在多个地方建立示范农场,到1956年,全国共建立2000多个示范农场(包括省、专区、县农场),拥有耕地200多万亩,每年可繁殖良种7.5万吨。由此可见,我国种业在起步阶段就坚持多路并进的方针,既保证了种子改良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也满足了广大农民群众对良种的需求。
到1957年,全国主要粮食作物的良种栽培面积已达10.45亿亩,占播种面积的56.5%。良种的迅速推广普及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增强粮食生产能力、解决农民温饱问题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也成为中国农业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1957年9月,向来华访问的印度尼西亚前副总统哈达和夫人提道,中国解决人多地少问题主要靠“改良土壤和种子”等增产措施。
“家家种田,户户留种”的育种方式是在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状况下采用的特殊方式,有助于发动群众迅速改善农业生产。但“户户留种”、邻里互换和灾害造成的良种退化也使良种推广受到限制,粮食单产难以大幅度提高,这就要求必须实行新的种业发展方针。
以1958年全国种子会议提出“四自一辅”工作方针为标志,我国种业发展进入“四自一辅”阶段,此后直到1977年,我国种业处在曲折前行的状态。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农村的社会经济体制出现重大变化,原有的“家家种田,户户留种”的育种方式难以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开始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种”的制度。这一制度有利于统筹安排、调剂余缺,但在实践中也有可能会出现强迫命令、大调大运等现象。针对当时一些省份从外地调运大批商品粮作种的做法,1958年4月召开的全国种子会议明白准确地提出“四自一辅”的种子工作方针,即“主要是依靠农业社自繁、自选、自留、自用,辅之以必要调剂”。“四自一辅”的种子工作方针是在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既符合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对良种的需求,避免了盲目调种给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也有助于在遇到自然灾害等情况时国家集中力量进行救助,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种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由于各地认真贯彻“四自一辅”的种子工作方针,所以良种繁育和推广工作进展迅速,1959年全国主要农作物良种种植培养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猛增到近80%,比1957年提升了20%多。
“”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和随之而来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使我国农业发展遭受重大挫折,种业也受到直接影响。为贯彻国务院精简机构的决定,1960年农业部撤销了种子管理局,粮食作物种子业务合并到粮油局,局内设种子处,不少省市的种子管理机构也被迫撤并,致使种子工作人员大量流失,管理混乱,种子混杂退化,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1962年9月24日,在八届十中全会上对这一情况批评道:“这次精简,农业部门把种子站、牲畜配种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试验场等都减掉了,这么多东西不应该精简,这么多东西要保留,现在要恢复”。
1962年11月22日,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要求:“培育农作物优良品种的科学研究机构(包括农业院校的研究单位),繁殖良种的示范繁殖农场,推广良种的种子站(种子公司),这一套种子工作的机构和科学技术队伍,必须系统地加以整顿和充实”;强调:“种子第一,不可侵犯。应该免除示范繁殖农场的征购任务,它繁殖的优良种子,交种子站经营推广”。这一决定的出台为此后种子工作的恢复和发展指明了方向,经过整顿,原有的种子工作机构得到恢复,一批良种场得以新建,近一半的生产队建立了种子田。1964年,农业部在黑龙江省林甸县召开现场会,推广了该县整顿良种场,实现良种化的经验。自此以后,各地形成以县良种场为核心,公社良种场为桥梁,生产队种子田为基础的三级良种繁育体系,保障了种子质量,满足了当地用种需求,加快了良种推广步伐。
“”爆发后,种子工作一度陷于停滞,良种繁育推广也受到制约,致使种子纯度和典型性难以达到一定的要求,都会存在“一年纯、二年杂、三年就退化”的现象。未解决这个问题,进一步推动种子工作的开展,1972年国务院批转了农林部
《关于当前种子工作的报告》,并再次强调了“四自一辅”的工作方针,同时要求以县为单位逐步建立健全两种繁育体系,大力开展群众性的选种工作,优中选优,提纯复壮,逐步的提升种子质量;要“把农作物南繁工作重点放在科学研究和新品种加代繁殖上”。此后,我国粮食亩产保持了较快增长,从1972年的132公斤增长到1977年的157公斤。
整体而言,1958—1977年种子工作尽管存在诸多失误,但“四自一辅”的工作方针仍基本得到贯彻执行,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种业的发展,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重要贡献。以陕西省为例,1977年全省良种面积达到3900万亩,比1957年增长40%,全省粮食总产达到77.64亿斤,较1957年增长70%。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这一时期,以三系杂交水稻的培育成功为代表,中国的良种推广获得又一次发展契机。但由于强调“四自”,一个新的品种推广需要8—10年时间,使得这一时期我国粮食亩产年均上涨的速度有所降低。因此,实现种子生产和良种推广的专业化势在必行。
为尽快改变我国种业落后局面,1978年5月20日,国务院在批转农林部《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报告》的批语中强调:“选育和推广良种,是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是一项带根本性的基本建设”。“种子问题要认真抓……要抓紧把种子公司和种子基地建立起来,把国营良种场分期分批整顿好,迅速健全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农林部的报告提出:“一九八〇年基本实现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和品种布局区域化,一九八五年基本实现以县为单位,组织统一供种,到本世纪末赶超世界领先水平”;“中央和地方各级都要根据自然区划,建立种子生产基地,把品种区域试验、示范、审定、繁殖和推广等环节连结起来,逐步实现以县为单位的统一供种体系”。此即种子的“四化一供”工作方针。到1995年9月全国农业种子工作会议召开前,我国种业在这一方针指导下开始突破群众化繁育的传统路径向专业化方向转变,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1978年7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农林部成立中国种子公司,与种子局合署办公,统一负责全国种子的行政、技术和经营工作。后经过改革,农牧渔业部在1987年10月将全国种子总站与中国种子公司分设,确定全国种子总站为部属事业单位,与农业局种子处合署办公,一同承担行政事业职能,中国种子公司为部属企业。到1993年,全国各级国有种子公司已近2700家,其中省级种子公司(不包括台湾)30家,地、市级种子公司(站)330个,县级种子公司(站)2323个。
中国种子公司的成立,“可以使种子高度集中,做到专业化生产,加快良种的繁育推广速度,改变长期存在的大田用种‘多、乱、杂’的情况,逐步做到大田种子标准化”,这标志着我国农作物良种生产、加工、管理和经营开始步入专业化阶段。中国种子公司成立后,国家又连续多年设立种子专项资金,在全国建立了许多专业化的种子生产基地,如浙江、湖南等地建立了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河北、辽宁、陕西等地建立了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安徽、湖南等地建立了绿肥种子生产基地。此外,国家还在1988年底建成国家种子资源库,贮存了各种农作物种子12.5万份。但此时成立的各级种子公司都是国营企业,政企不分的现象较为严重,在后期发展中出现了经营困难的情况,因此,迫切地需要进行市场化改革。
改革开放后,我国种业的国际交流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1979年2月,农业部副部长兼中国种子公司总经理刘锡庚任团长的种子代表团访问美国、奥地利,开启了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种业的对外交流之路。具体而言,我国种业的对外交流最重要的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推动种子进出口业务发展。改革开放后的十几年间,我国每年从国外进口的作物种类和品种数达百个以上,丰富了我国农作物的品种,促进了农作物增收。例如,从加拿大和联邦德国进口的啤酒大麦品种在黑龙江大面积生产,比当地品种增产15%以上。与此同时,我国也积极推动本土农作物品种出口。例如,据中国种子集团公司统计,1981—1991年,河南信阳地区共出口日本绿肥种子2472.5吨,为国家创汇500多万美元。
二是合作制种。合作制种指的是由外方提供原种,中方负责生产,所生产种子全部供外方出口销售。从1983年开始,中国种子公司正式接受外国公司大规模订单,每年在我们国家生产的品种、组合有300多种,制种总量十几万千克。合作制种对学习外国先进制种技术、普及推广蔬菜杂交种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例如,20世纪80年代,辽宁省在对外合作制种期间每年有2—3万人参加制种培训,不仅成功地推广了种子生产技术,也使其变成全球重要的番茄杂交种子生产基地。
三是加入国际种子组织。1987年,中国种子公司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国际种子贸易协会(现为国际种子联合会)第26届代表大会,并在次年举行的第27届代表大会上成为正式会员。1994年10月,中国种子公司和北京市种子公司的代表成为在泰国曼谷成立的亚太地区种子贸易协会第一届执委会委员。
法制是保障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1983年8月7日,在黑龙江友谊农场视察时强调:“有了种子公司还要立个种子法”。这一指示有力地推动了全国种子法规体系建设。在的指示下,黑龙江于1984年1月17日颁行了我国第一部地方种子法规——《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对科研育种、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种子经营、救灾备荒种子、种子检验与检疫、种子加工与贮藏、奖励与惩罚做了具体规定。此后,多个省份陆续出台了适合本地的种子法规。例如,同年4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对品种资源管理、品种选育和审定、种子生产、种子检验和检疫、种子经营、种子贮备、惩罚和奖励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又如,7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对品种资源管理和品种选育、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种子经营和贮备、种子检验和检疫、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规定。这些地方性法规为制定统一的全国性种子法规奠定了重要基础。
198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颁布,这是当时最具权威性的种子管理法规,对种质资源管理、种子选育和审定、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检验和检疫、种子贮备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条例的颁布使我国种子管理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对推进我国种业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此后,农业部又在此基础上相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细则》等规章。到1992年底,我国已有18个省、市、自治区颁布了种子管理条例和办法,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为基础、以地方管理条例和部门规章为支撑、从中央到地方相互配合的种子管理法规体系。
“四化一供”方针推行的十几年间,我国种业取得巨大进展,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到1994年,良种在农业增产中的贡献率已经提高到32%,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四化一供”中的“四化”是现代种子产业的要求,但在“一供”方面采取的行政行为及划定的范围,限制了种子产业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四化一供”在实践中越来越难以执行,不足以满足社会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要求,必须建立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种业发展体系。
“四化一供”的种业发展方针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但从90年代初开始,这一工作体制就表现出越来越突出的问题:一是用种“多、乱、杂”,统一供种率低;二是经营“小、全、散”,地域分割的国有种子公司难以形成规模优势,极度影响种子生产经营向社会化、专业化、商品化方向发展;三是“政、事、企”不分,种子公司缺乏竞争意识和活力;四是“育、繁、推”脱节,种子科研和生产经营分属两个体系运转,品种更新换代速度慢。这也导致当时我国种子改良没有大的突破,粮食生产出现徘徊,如我国粮食产量在1990年达到4.46亿吨以后,连续几年长期处在这一水平。
1995年9月5日,国务院副总理在全国农业种子工作会议上指出:“实行种子革命,创建种子工程,是新的历史时期赋予农业工作者和科技工作人员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同月,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九五”计划和二〇一〇年远大目标的建议》从国家战略层面对“种子工程”进行了强调,指出要“强化科教兴农,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突出抓好‘种子工程’,加快良种培育、引进和推广”。1996年1月,《中央、国务院关于“九五”时期和今年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白准确地提出:“各级政府要把实施种子工程作为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农业的一件大事,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专门力量,确保种子工程顺利实施”。以此为标志,我国真正开始推动实施“种子工程”,“种子工程”的实质是实现种子产业化,作为“九五”计划期间直至2010年种子工作的中心任务,“种子工程”取得了巨大成就,主要体现如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推动种子产业化必须实现种子管理法治化。20世纪90年代初形成的种子管理法规体系基本上属于计划经济的产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很难有效发挥作用,对我国种业市场秩序亦缺乏有效治理,一段时间内,制假售假等侵害农民权益的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据湖南省统计,该省1995年共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案件1087起,非法制种5.33千公顷。这些违法犯罪现象严重侵害了农民权益,对我国种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为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种子管理法规,1996—1997年,农业部联合其他部委先后颁布实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设定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20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对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种子法》施行后,国务院及农业、林业部门先后制定出台了40多项配套法规和规章,全国25个省、区、市制订了地方性种子法规。例如,为保障人体健康和生物安全而及时制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为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而专门制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形成了以《种子法》为核心的多层次的种业法律和法规体系,我国种业发展进入了依法治种时期。2009年12月,农业部确定2010年为“种子执法年”,将依法治种推向高潮。种子管理的法治化为我国种业产业化营造了稳定的市场环境。
《种子法》第56条明确规定:“种子的行政主任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这为种子工作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奠定了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要求“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快速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这对于促进种业生产要素合理配置,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准入,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推动作用。截至2010年,我国种子市场价值达到500亿元左右,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种业市场。与此同时,国内种子企业的经营集中度也不断的提高,1996年以前,全国很少有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种子企业;到2002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已有37家,到2005年资产超亿元的企业有9家,经营额超亿元的企业有14家,到2010年已有像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样营业额稳定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种子经营趋于规模化。
通过实施“种子工程”,我国种子科研和生产经营一体化体系初步形成,科研成果转化率明显上升,品种更换周期明显缩短。到2005年,新品种培育速度明显加快,生产用种更换周期从原来的10年缩短到6—7年。与此同时,种子企业良种贡献率显著提升,商品种子供应率由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30%提高到2010年的60%,大型种子企业作为种子繁育生产主体的地位大幅度上升,以玉米为例,2002年国家审定通过的40个玉米良种由种子企业研发的仅占22.5%,2005年国家审定通过的51个玉米杂交种由种子企业研发的占51%,到2009年,种子企业及个人研发的占比则上升到了71.4%。随着我们国家种业市场的发展,我国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明显增多,到2010年已经“发展到近100家,前50强种业企业经营额由30亿元增加到100多亿元,市场占有率由10%提高到30%以上”。育、繁、推一体化是国际种业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有助于整合种业资源,提升我国种业整体的竞争能力。
种业基础设施是实现种子从传统自给性向现代产业化转变发展的重要条件。1996—2005年,国家“累计投资近63亿元,共建成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39个,品种改良(分)中心96个,品种区试站135个,国家级原种场54个,种子种苗繁育基地304个,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库34座,国家、省、市、县四级种子检验测试中心92个,引进购置种子加工成套设备815条”。种子生产能力由640万吨提高到800万吨,加工能力由330万吨提高到500万吨。与此同时,种子贮存能力也极大提高,到2005年,全国县级以上的各级种子公司共有种子库300多万平方米,可存储种子22亿公斤。种业基础设施的完善增强了农作物良种生产能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种子工程”的实施使我国的良种培育能力显著提升,从1999年4月23日正式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至2010年底,我国累计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7761项,年申请量进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排名前4位,良种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也从2003年的36%提高到2009年的40%。这一时期也成为中国种业发展最快的时期之一。与此同时,我国种业实现了三个转变,即种子生产经营从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变,种业发展由行政推动向政府和市场一同推动转变,种业管理体制实现从计划体制向政企分开转变。但是,随着中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中外种子进出口贸易的扩大,加之我国总体制种能力会比较低,一些植物种子依赖进口的现象较为突出,如甜菜种子80%以上的国内市场被国外公司控制,80%以上的向日葵高端种子来自美国。由此可见,我国种业面临严峻的“卡脖子”困境,必须加快种业自主创新,提升种业现代化水平。
我国种业的产业化进程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迅速扩张和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中快速推进的,必然面临国际种业的冲击和新的困难挑战。从种业发展来看,“我国种子产业市场化的时间短,种子企业多小散弱问题比较突出,育种能力不强,99%的种子企业没有研发能力”,导致我国种业面临外资蚕食的严重威胁,有些种业公司如禾嘉股份、亚华种业由于顶不住市场之间的竞争压力,甚至转向汽车零配件、房地产等来维持公司生存,而国外公司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就控制了我国蔬菜种子近50%以上的市场占有率,几乎涉及所有蔬菜作物。从品种选育来看,受资源遗传基础狭窄、育种方法落后因素影响,我国的品种选育水平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落后20—30年。从市场监管来看,由于市场监管技术和手段落后,监管不到位,存在一些违法生产经营及不公平竞争现象。因此,鉴于我国农作物种业总体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国务院于2011年4月颁布《关于快速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全方面提升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水平”。此后,种业现代化成为中国种业的发展方向。
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格外的重视种子工作,强调“要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2013—202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都对种业发展做出重要部署。2021年7月9日,习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精确指出要“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集中力量破难题、补短板、强优势、控风险,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党和国家从战略层面对种业现代化和打赢种业翻身仗做出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为我国种业现代化取得重大发展成就提供了保障。
十八大以来,我国种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更完善,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的意见》《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等种业工作文件和全国人大修订《种子法》为主要标志,新时代我们国家种业发展的法律和法规逐步完善,为种业现代化发展创新提供了顶层设计和制度框架。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监管标准体系和种业大数据平台,一个更成熟健康的种业市场环境得以建立。截至2017年10月,我国先后制定了170多项涵盖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检测等标准,建设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库,改善了200多个测试检验机构条件,为打假护权提供了支撑;将全国4000多家企业、3万多个品种、30多万家门店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实现了可追溯监管,假劣种子案件比新《种子法》实施前减少48%,侵权案件减少36%。截至2021年6月,我国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查合格率连续数年都稳定在98%以上,质量“低劣”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健康成熟的种业发展环境为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种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
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的意见》,要求“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充分的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产学研结合,提升公司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这为新时代种业体制改革指明了基本方向,推动种业体制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此后,农业部和其他部门先后单独或联合颁布多项改革制度。例如,为确保2015年底前完成种业“事企脱钩”,农业部办公厅在2015年5月下发的《关于快速推进种业“事企脱钩”工作的通知》中精确指出了“事企脱钩”的3个标准,即“产权清晰”“股权多元”“权责明确”。又如,2016年10月,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种业科研体制改革做了具体规定,成为种业体制深化改革的又一重要突破。此外,品种审定制度、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也迈出重要步伐,例如,大幅度减少审定作物种类,由28种减少到5种,开通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及联合体试验,同一生态区引种程序由审批改为备案,启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建立了品种登记信息平台等。经过改革,我国种业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地位得到彰显,种业资源流动更加顺畅,科学技术人员积极性有效提升,良种联合攻关取得新成效。以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为例,截至2018年,122家试点单位确权的种业成果达到5000多件,比试点前增加了50%以上;建成的国家种业成果公开交易平成各类交易200多项,交易额约3.3亿元;一大批科研人员成为企业的科研领军人才。种业体制改革慢慢的变成了推动我们国家种业发展的核心动力。
十八大以来,围绕强化种子企业主体地位,党和政府多措并举,利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政策,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资源,推动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深化科企合作,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使种子企业“多小散”的状况显著改善。目前,我国种子企业已成为市场主体,企业科研人员比重大幅度的增加,不仅大型种子公司数明显增长,市场集中度也明显提高,种子骨干企业年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明显上升,农作物品种自主能力大幅度提高。据2018年的统计,我国净资产1亿元以上的种子企业比5年前翻了1倍,前50强的市场占有率占到35%以上,比五年前提高5个百分点,骨干企业年研发投入达到了销售额的7.2%,玉米自主研发品种的市场占有率由原来的85%增长到90%以上,蔬菜种植培养面积自主品种由过去的80%增长到87%以上。截至2020年底,农业农村部共受理植物新品种申请41716件,授予品种权16508件。其中,2020年受理新品种申请7913件,同比增长12.53%,位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第一位,年授权2549件,同比增长11.41%。企业审定品种占比由“十二五”末的不足50%上升至2020年的75%以上,选育登记品种占比达到57.6%,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企业强则种业强,正是依托十八大以来我国种业企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种业才能在种业市场被国外公司蚕食的情况下不断突围。
种业现代化议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迅速推进,有效提升了全社会种业育种创新的积极性,使企业日益成为新品种培育的主体,增强了种业科技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从种业科技发展来看,经过“十三五”育种科技攻关,我国种业科学技术创新取得很明显的成效,在农作物基因编辑、单倍体育种等核心关键育种技术上取得明显突破,种业企业依靠科学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已跻身全球种业前十强,良种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在稻谷、小麦等口粮作物上已达到54.85%。这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带动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等发挥了重大作用,极大地增强了国内外企业对我国育种创新环境的信心。但也应看到,某些领域的种子还面临“卡脖子”困境,种业科学技术创新水平与发达国家还存在差距,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短板依然突出,重大原创性产品依然缺乏。例如,“蔬菜国外品种种植面积占比约达到13%,其中,耐储的番茄、甜椒等少数专用品种进口比例超过50%”。立足保障国家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用种安全和人民对农产品多样化需求日益增长的要求,我国必须打好种业翻身仗,实现种业跨越式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种业取得了伟大成就,也积累了丰富经验,对于今后种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新中国种业发展的辉煌成就是在中国领导下取得的。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极端薄弱的种业基础,党和政府通过拟定良种发展规划、设立种子管理机构、制定良种选育方法等措施推动种业起步,并充分动员群众、激发群众选种育种的积极性,为新中国种业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改革开放新时期,面对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现实背景,党和政府及时调整种业发展方针,有序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国际交流,使我国良种培育生产能力显著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面对某些种业领域“卡脖子”难题,党和政府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通过部门协作、联合攻关,在种业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品种创新上取得重要进展。由此可见,中国不仅是我国种业的坚强领导力量,为种业发展指明了根本方向,也是种业发展的具体组织者和改革者。坚持党的领导,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是我国种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中国一贯重视农业科技的力量。1962年9月24日,在八届十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我们农业要过关,就是要化学肥料,要拖拉机、农药、种子等,要靠科学”。1988年9月,也明确指出:“将来农业问题的出路,最终要由生物工程来解决,要靠尖端技术”。2013年11月,习在山东考察时强调:“解决好‘三农’问题,根本在于深化改革,走中国特色现代化农业道路”;“要给农业插上科技的翅膀……加快构建适应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要求的技术体系”。正是基于对科学技术创新的高度重视,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推动科研育种工作,并积极建立南繁基地,形成了一系列影响重大的种子创新成果。事实证明,种子繁育越来越成为高科技行业,因此,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种业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一方面要着力“解决制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发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从而释放创新潜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坚持科技创新,落实“藏粮于技”战略是推动种业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条件。
新中国成立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从法律到规章,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构成了种业安全有序发展的屏障和支撑。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通过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保障良种繁育推广工作的有序进行;改革开放后,我国不断完善种子法规体系,形成了一套以《种子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重要支撑的种子法规体系,实现了种业管理法治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通过修订《种子法》,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种业现代化的制度框架和顶层设计逐渐明晰,不仅营造了成熟稳定的种业市场环境,也为推动种业发展提出了具体方式和途径。由此可见,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种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推动我国种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必须以完善法律法规为依托,构建成熟的种业发展环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种业发展经历了群众化繁育、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现代化四个发展阶段。虽然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发展目标,但都坚持发展主体的多元性和发展路径的协同性。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在以群众化繁育为主要特征的时期,我国积极推动科研育种和引进良种;改革开放后,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在坚持自主繁育的同时,我国积极开展种子进出口贸易,拓展了种业发展渠道;十八大以来,在种业改革创新的过程中,我国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充分的发挥种子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通过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鼓励外资企业引进国际先进育种技术和优势种质资源。由此可见,作为种业发展的基本方式,多元主体和多种途径协同推进贯穿了新中国种业发展的整个过程,有助于提高种业发展的稳定性,是种业发展的重要条件。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政府的格外的重视和直接领导下,我国种业取得了辉煌成就,为我国粮食连年丰收和重要农产品稳定保供提供了关键支撑。在此过程中,我国种业实现了从群众性选育到现代化发展的历史性转变,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的种业发展之路,其历史经验也将为新时代种业冲破国际资本的重重围堵,解决一些领域“卡脖子”难题,实现种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宝贵的借鉴。
[作者简介]赵佳佳,法学博士,助理教授,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300350。
*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扶贫脱贫的历程与经验研究”(20CDJ019)、2020 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中国领导社会组织扶贫的经验与启示研究”(6320204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1年第6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